(试行)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服务工作组
2006年8月制订
2009年7月修订
1.总则
1.1中国科学院图书代借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开展面向中国科学院院内读者的返还型馆际互借服务,为院内读者提供在其本单位图书馆缺藏图书的代借服务。
1.2本规范依据《中国科学院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服务体系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院返还型馆际互借服务实施方案》制订,是中国科学院所属图书馆开展图书代借服务的标准性规范文件。开展图书代借服务的图书馆,包括图书求借馆和图书出借馆均应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服务操作,保证服务的协调性与一致性。
1.3《中国科学院图书代借服务规范》的修订权、解释权归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服务工作组。
2.图书代借范围与服务对象
2.1 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规定出借的馆藏图书。服务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内各地区研究所。
2.2 国家科学图书馆武汉分馆规定出借的馆藏图书。服务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内各地区研究所。
2.3国家科学图书馆成都分馆规定出借的馆藏图书。服务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内各地区研究所。
2.4国家科学图书馆兰州分馆规定出借的馆藏图书。服务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内各地区研究所。
2.5国家科学图书馆上海特色分馆规定出借的馆藏图书。服务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内各地区研究所。
2.6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技大学特色分馆规定出借的馆藏图书。服务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内各地区研究所。
2.7广东省科技图书馆规定出借的馆藏图书。服务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内各地区研究所。
2.8国家图书馆规定可以馆际互借的馆藏图书。通过作为服务代理馆的国家科学图书馆总、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科技图书馆为各地研究所提供代借服务。
2.9 其他中科院院外第三方图书馆规定可以馆际互借的馆藏图书(具体出借馆范围请参见本地区服务代理馆有关服务规范)。服务对象限定为图书出借馆所在地区研究所。
2.10图书出借馆的具体图书出借范围按照各图书出借馆的相关规定办理(附件略)。
3.服务方式
3.1各地研究所图书馆可以直接代借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总、分馆、特色分馆及广东科技图书馆的馆藏图书,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区的服务代理馆提供图书代借服务。
3.2各地研究所图书馆可以通过所在地区的服务代理馆提供院外第三方图书馆馆藏图书的代借服务。本地没有服务代理馆的研究所图书馆可以通过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代借国家图书馆的馆藏图书。
3.2研究所(院、校)图书馆负责统一接收本所读者的图书代借请求、为本所读者办理图书借阅、归还手续。
3.4各图书出借馆不受理个人读者直接提交的图书代借请求。
3.5本地图书代借服务原则上实行“送书到所”。
3.6 异地图书代借服务实行EMS特快专递、速递方式。
4.服务开通程序
4.1各地区的服务代理馆应制订本地区“图书代借服务办法”并向本地区研究所图书馆通告。
4.2需要开通图书代借服务的研究所图书馆在 “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服务系统”完成注册、成为文献传递注册成员馆后即可使用图书代借服务。
4.3研究所图书馆制订并向所内读者公示本所“图书代借服务规则”后即可向读者开通图书代借服务。
4.4研究所图书馆负责本所的服务推广与读者培训,各服务代理馆提供协助。
5.读者发送图书代借申请
5.1中科院院内注册用户可以通过文献传递读者系统的图书代借功能将图书代借申请提交到所属研究所图书馆。
5.2中科院院内非文献传递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当面委托等方式将图书代借申请提交到所属研究所图书馆。
5.3国科图总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科技图书馆馆藏图书出借给所在地的读者时,读者应持有该馆的有效图书借阅证。
6.馆际互借员接收/转发读者图书代借申请
6.1及时接收本单位注册用户通过文献传递读者系统提交的“图书代借”申请。
6.2 及时接收本单位非注册用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图书代借”申请。
6.3确认读者所需的代借图书本馆确无馆藏。
6.4及时向图书出借馆或服务代理馆转发本所读者的图书代借申请。
6.5 对于注册用户代借国科图各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科技图书馆馆藏图书的申请,馆际互借员在进行事务处理时可以选择转发“出借馆”直接进行借阅,或者转发“服务代理馆”由服务代理馆代为借阅。
6.6 对于注册用户代借院外第三方图书馆馆藏图书的申请,馆际互借员必须选择转发“服务代理馆” 由服务代理馆代为借阅。
6.7对于非注册用户的图书代借申请,馆际互借员可以通过文献传递读者系统中的“图书代借”功能或文献传递管理系统中的“代填申请” 功能代读者提交图书代借申请。馆际互借员代提图书代借申请时应准确填写表单各项内容,以保证代借图书的无误。
6.8馆际互借员转发或代填“图书代借”申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与读者进行必要的沟通,确认请求内容并说明费用、服务周期等服务规则。
7.服务代理馆接收/处理研究所图书代借申请
7.1服务代理馆每日至少上、下午各两次接收研究所发送的图书代借阅申请。
7.2接收本地读者的图书代借申请后应在规定的出借日期前完成目录查询确认、向第三方图书馆转发请求、图书提取、办理借阅、准备传递等。
7.3接收异地读者的图书代借申请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录查询确认、本馆馆藏图书的提取与递出、向第三方图书馆转发请求。
7.4服务代理馆向第三方图书馆转发图书代借申请的方式、图书借期、互借费用、应与其协商并按图书出借馆的有关规定办理。
7.5对于图书代借申请中的不详和有误之处,应进行必要的查询、更正、补充,以保证代借图书的准确性。必要时, 服务代理馆应与研究所图书馆及时进行服务沟通。
8.发送图书代借服务状态(及时在系统中作出相应的状态处理)
8.1国科图各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科技图书馆馆际互借员在出借图书递出时应在文献传递管理系统进行“递出”操作。
8.2 馆际互借员收到外借图书时应在文献传递管理系统进行“收到/借阅”操作并在收到外借图书当天通知读者办理借阅手续。
8.3 读者还回外借图书时,馆际互借员应确认图书未逾期、损坏并在文献传递管理系统进行“还回/递回”操作。
8.4国科图各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科技图书馆馆际互借员在收到还回的图书时, 应确认图书未逾期和损坏并在文献传递管理系统进行“完成”操作。
9.图书传递
9.1本地图书代借服务原则上实行“送书到所”。国家科学图书馆总分馆、特色分馆及广东科技图书馆应根据本地研究所的需求确定送(取)书周期及时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送书服务日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9.2 异地图书代借服务采取EMS特快专递、速递方式。
9.3国家科学图书馆总分馆、特色分馆及广东科技图书馆负责对所在地研究所递送(取回)本馆馆藏图书。
9.3国家科学图书馆总分馆、特色分馆及广东科技图书馆负责对所在地研究所递送(递回)本地第三方图书馆馆藏图书。
9.4国家科学图书馆总分馆、特色分馆及广东科技图书馆负责对所在地研究所递送(递回)国家图书馆馆藏图书。
9.5 国家科学图书馆总分馆、特色分馆及广东科技图书馆负责将本馆馆藏图书异地专递给研究所馆或服务代理馆(按申请单图书收件人相关信息专递)。研究所图书馆或服务代理馆负责递回图书。
9.6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负责对分馆以外地区的研究所专递国家图书馆馆藏图书,研究所图书馆负责将图书递回到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
9.7研究所图书馆馆际互借员应在收到外借图书的当天通知本所读者办理借阅。
9.8 图书代借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图书出借馆留存,另一份由出借馆随书递出,并由求借馆随书递回,此单无须交到读者手中。
10. 办理借阅
10.1 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为本地研究所代借本馆馆藏图书时,负责为具有该馆借书证的读者直接办理借阅手续。
10.2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代借第三方图书馆馆藏图书时,负责统一与第三方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10.3研究所图书馆馆际互借员按照本馆的“馆际互借外借图书借阅管理办法”与本所读者办理借阅手续。
10.4研究所图书馆馆际互借员与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送书人员办理图书借交手续。
11.办理还书
11.1在规定借期前与本所读者办理外借图书的还书手续,验收读者还书、核对还书数量,并妥善管理,做好集中返还图书的准备工作。
11.2应及时检查在文献传递管理系统的“图书待还”功能中尚为归还的图书,对于到期未办理还书手续的读者及时进行催还。
11.3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负责为研究所读者(具有该馆借书证)直接办理本馆馆藏的还书手续。
11.4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统一与第三方图书馆办理借还书手续。
11.3研究所图书馆馆际互借员负责统一与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办理外借图书的送书交接手续。
12. 服务费用与结算
12.1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出借本馆馆藏图书不收取代借费用。
12.2本地借阅第三方图书馆的馆藏图书须按照图书出借馆的收费标准支付互借费用。
12.3异地借阅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的图书须支付递回图书的费用。图书递出费用由文献传递服务中心统一支付。
12.3借阅国家图书馆的图书须支付递回图书的费用。代借图书所需的互借费用与递出费用由文献传递服务中心统一支付。
12.4国家科学图书馆总、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代借第三方图书馆馆藏不加收费用。
12.5研究所图书馆馆际互借员负责与本所读者办理外借图书的费用结算。
12.6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负责与本地第三方图书馆统一进行结算。结算周期可根据本地情况与对方协商办理。
13. 借阅期限
13.1图书代借的借阅期限从图书传递到求借馆之日起计算,图书异地传递的途中时间不计算在借期之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借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13.2国家科学图书馆总、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馆藏图书的本地借阅期限按照图书出借馆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略)。
13.3国家科学图书馆总、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馆藏图书的异地借阅期限原则上为2周。
13.4第三方图书馆馆藏图书的本地借阅期限按照本地服务代理馆的有关规定办理。
13.5 国家图书馆馆藏图书的异地借阅期限为14天—30天。
13.5各图书求借馆应严格遵有关借阅期限的规定并督促本所读者按期归还图书。
13.6异地代借图书应在读者归还图书的第二天及时递回。
14. 图书逾期、损坏、丢失的处罚与赔偿
14.1图书的逾期、损坏、丢失严格按照图书出借馆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略)。各求借馆应督促本单位读者严格遵守各项罚款与赔偿规定。
14.2图书未归还之前所发生的图书损坏、丢失由图书馆求借馆负责处理有关赔偿,包括督促责任人按照图书出借馆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略)赔偿。
14.3图书传递途中所发生的图书损坏、丢失由具体负责传递图书的机构(图书馆、邮局、快递公司)负责处理、赔偿。
14.4 对于图书逾期、损坏、丢失的罚款与赔偿原则上不开据可供报销的正式发票,但可开据收款凭证。
15.与第三方图书馆签订服务协议
15.1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负责统一向国家图书馆提交《馆际借书申请》,经国家图书馆文献提供中心批准后,由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分别与之签订馆际借书协议和版权协议。
15.2 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负责与所在地第三方图书馆建立馆际联系、签订馆际借书协议和版权协议。
15.3 各地第三方图书出借馆规定的“互借预付款”由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分馆、特色分馆、广东省科技图书馆统一垫付。
16.查询/投诉处理
16.1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服务中心及各馆均有责任接受、记录、转达来自研究所读者对服务结果的查询及投诉内容,并认真提供相应的服务。
16.2接到服务查询、投诉后应及时处理并尽快回复读者处理结果。
16.3 对于本馆无法解决的服务查询、投诉,应在接到查询、投诉后及时转发到服务中心或相关馆。
17.统计分析与读者反馈
各馆应利用文献传递管理系统的“统计功能”定期进行图书代借情况统计,开展读者需求分析、搜集反馈读者意见、不断完善服务流程。
18.知识产权保护与隐私保护
18.1图书代借(返还型馆际互借)服务应严格遵守《中科院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服务版权说明》与《中科院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服务隐私保护条款》。
18.2图书代借(返还型馆际互借)图书仅用于个人学习或者研究的目的,不能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18.3图书出借馆依照判断,图书代借申请的满足将超出"合理使用"的意图,涉及版权侵权,可以拒绝满足该请求,并在服务系统中处理为 “其他”状态,或提交服务中心处理。
18.4各馆不得公开读者注册资料、服务系统保存的图书代借请求及处理情况等非公开内容。
18.5图书求借馆应遵守图书出借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隐私保护的各项规定。发生侵权行为,由求借馆及个人自行负责。
本规范从颁布之日起在中国科学院院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服务系统内实行。